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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滁州市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需注意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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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11-29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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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卧涛从事科技项目申报行业10年有余,最常见最热门的项目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莫属。
很多企业对于该项目存在很多误解,例如有些企业会认为享受优惠政策会加大公司亏损。
因为当有些处于亏损状态的时候,如果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会,会加大企业的亏损额,这时往往就会有企业选择放弃该项优惠政策。


案例
比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很注重自主研发能力,属于软件服务企业,持续多年被国家认定为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
当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当该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调查中,负责人却表示要主动放弃此项优惠政策。
调查后才发现,该企业当时处于亏损状态,当享受该政策会增加亏损。


安徽卧涛提醒您,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因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增加的亏损只是企业所得税报表中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并不会实际增加企业利润表中的亏损。
卧涛提醒您,
当您在享受税收优惠有顾虑时,应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不要盲目放弃,确保享受利益最大化。


除了关于税收优惠的误区外,还有一个错误是很多企业都会犯的,那就是关于公用研发设备的问题。
企业在实际生产研发中,往往会许多部门共用一台研发设备,按照原先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该设备就不属于研发设备的范畴。
而近几年国家相关部门已经打破了这一陈旧的限制,公用的研发设备也可以划为研发活动的设备,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对于这一新规部门企业并不了解,依然认为共用设备不能加计扣除,从而未能享受到最新的优惠政策。


案例
曾经有一家生产电缆的制造企业,工厂中所用的设备大多数都属于共用设备,在用于生产电缆的同时用于研发新产品的实验检测和标准检测等,频率较高、更新较快,约有70%以上的时间用于研发新产品。
如果根据原有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该企业的设备不属于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所产生的费用不可以享受此项税收优惠。
新的公告发布后,企业未能及时研究最新的政策规定,依然认为共用设备不能加计扣除。


实际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对于研发与生产经营共用部分产生的费用,不再强调“专门用于”四字,即企业可以依据合理的分配方法,对共用费用作出分配,并对其中研发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
经过辅导,企业通过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归集了共用设备仪器的折旧费,最终成功实现了共用设备费用的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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